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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牌内容违反规定 青岛德纳影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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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6月27近日,信网()获悉,青岛德纳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纳影城”)的活动标识,以及宣传牌内容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纳影城进行了处罚,罚款3000元整。

据悉,执法人员于5月17日来到德纳影城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影城现场有内容涉嫌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信网了解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德纳影城成立于2017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依据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影视器材、鲜花、电子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文化创意策划;票务代理等。

为落实,信网联系到了德纳影城。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工作人员要求信网自行联系影城负责人采访,随后直接挂断了电话,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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